河源市博物館學術委員會章程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本館學術研究,不斷提高研究水平,建立公正合理的學術氛圍和良好的秩序,根據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本館規(guī)章制度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條 館學術委員會是本館學術審議、指導和咨詢機構,在學術上確定本館研究課題,評估本館業(yè)務人員的研究成果,確定本館研究方向,協(xié)調本館學術交流、在職培訓,指導本館業(yè)務學習等。
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:
(一)制定及修改學術委員會章程;
(二)審核本館學術研究方向及研究發(fā)展規(guī)劃;
(三)協(xié)調、組織本館學術活動;
(四)審議本館研究項目、研究課題及資助金額。
(五)審定本館員工申報國家、省、市研究課題,并對批準研究課題經費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議和監(jiān)督;
(六)組織或參與本館學術成果評獎;
(七)評審本館員工職稱的評、聘;
(八)審定本館展覽陳列提綱;
(九)審核本館員工學習、培訓計劃和申請;
(十)審定本館學術出版刊物;
(十一)審議本館其他有關學術事項。
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組織結構及人員組成:
(一)學術委員會由5—12人組成,其中館內專家2-3人,包括館領導,學術造詣較高的中級以上職稱人員;外聘專家顧問3-9人,為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相關研究領域國內知名專家;
(二)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,負責主持本館學術委員會工作;秘書一名,協(xié)助主任處理日常事務工作和會議記錄;
(三)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,可以連任;在任期內罷免或增補委員須經學術委員會2/3 以上委員同意并報館班子會議批準;
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組織活動:
(一)學術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1—2 次。根據工作需要,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或館長、或1/3 以上委員提議,可以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會議;
(二)會議決議事項時原則上采取委員表決的方式。必須有2/3 以上委員出席會議,所作決議方能有效。同意票超過出席會議委員人數(shù)的1/2 即為表決通過;
(三)在學術問題上堅持平等原則,委員有權投同意票、反對票或棄權票;
(四)每一次會議內容和意見形成會議紀要。
第六條 本章程經本館學術委員會通過之日起生效。
第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在學術委員會。如有未盡事宜,由學術委員會另行議定。